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芜经开执字第00263-4号
安徽达元利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偿还欠款350000元。
二、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066.67元(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50元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芜湖开发区支行
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5539001********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