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中泰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006号

申请人:山西中泰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港道村观门前旧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OH9XHP4H

法定代表人:王乃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晶、吕西西,山西圣成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5784837666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占平,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西中泰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702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6361.25元(账号:48×××10,开户行:兴业银行晋中支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5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中泰海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晋中市恒成建筑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晋中支行48×××10账号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赵利利

人民陪审员  杨璐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