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4民初3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青,男,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白斌,男,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连,女,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