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328号之一
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负责人吴涛,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艳、李玲,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韶山、王光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曲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瑜,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东亮,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韶山、王光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韶山、王光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贾卫东,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被申请人潘翠红,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韶山、王光耀,山西刘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白斌,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瑜,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红娟,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瑜,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东亮、***、贾卫东、潘翠红、白斌、曲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晋0702民初53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辉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东亮、***、贾卫东、潘翠红、白斌、曲红娟银行存款人民币5342997.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辉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东亮、***、贾卫东、潘翠红、白斌、曲红娟已于2020年12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20)晋0702民初5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晋中分行56×××44账号存款5342997.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吉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