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328号
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
负责人吴涛,该公司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李艳、李玲,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曲红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赵东亮,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生。
被申请人贾卫东,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生。
被申请人潘翠红,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生。
被申请人白斌,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被申请人曲红娟,女,汉族,1970年1月20日生,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辉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东亮、***、贾卫东、潘翠红、白斌、曲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辉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东亮、***、贾卫东、潘翠红、白斌、曲红娟银行存款人民币5342997.5元。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1、户名:***辉经贸有限公司,开户行:晋中银行铁西支行,账号:50×××13。2、户名: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浦发银行晋中分行。账号:56×××44。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辉经贸有限公司、山西华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赵东亮、***、贾卫东、潘翠红、白斌、曲红娟银行存款人民币5342997.5元。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吉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