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执字第0168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一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众一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36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众一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65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案件,该公司名下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需等待统一处置、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606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