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三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三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4311号
申请人:北京金三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272号。
法定代表人:申起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霄鹏,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上泽公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田园路3号5幢3层3021室。
法定代表人:王秀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1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男,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巡查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阳: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张家路口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三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三环公司)与被告北京上泽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被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首经贸校友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金三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三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大兴区园林绿化局依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行初492号行政判决书应当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支付的补偿费用中的3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霓
书 记 员  王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