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两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都甲,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都建设工程有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