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669号

申请人: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迪康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朱雅男。

被申请人: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上后渠巷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都甲。

申请人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公司出具书面保单保函一份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一方川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5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