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周淑梅、王富荣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4诉前调确43号
申请人:周淑梅,女,汉族,住甘肃省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丽,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富荣,男,汉族,住甘肃省。
申请人: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053134053W,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人民路上后渠巷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都甲,任公司经理。
本院于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淑梅与王富荣、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淑梅、王富荣、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二○二二年二月十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张步均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王富荣自愿于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支付申请人周淑梅劳动报酬9000元;
二、申请人周淑梅自愿放弃要求申请人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淑梅、王富荣、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淑梅与王富荣、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二月十日经康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张步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