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金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202执保8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甲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005*******。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02民初3053之一号民事保全裁定书。经移送执行,本院以(2018)甘1202执保88号案件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康县交通局来函称被申请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有业务往来,但无法确定***是否与康县交通局有直接关系,故无法协助我院执行(2018)甘1202民初305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甘1202民初305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任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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