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3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3民初841号
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0号吉美思大厦9楼9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5元由原告山东中海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