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04执保2号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XX号吉美思大厦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
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并冻结银行存款630000元。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