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45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B2号楼9层913-9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抗华。
本院在审理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0413民初45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的银行存款。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已调解结案,申请人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本案中相应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陈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