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4民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B2号楼9层913-9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跃、胡馨研,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724953528A。
法定代表人:王家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戈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守良,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榴园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20)鲁0404执保2号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实际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银行账号:48×××4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10×××59)、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43×××68)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中国银行(银行账号:48×××4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10×××59)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余额已超过应查封数额,人民法院超标的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该公司在中国银行(银行账号:48×××4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10×××59)账户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银行账号:48×××4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号:10×××59)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婷
书记员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