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后肖洲阳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4533号
申请人: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守凤湾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周路32号B2号楼9层913-925室。
法定代表人:王抗华。
本院在审理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的银行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后***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陈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