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民主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834293-6。
法定代表人:肖冰。
被执行人:张某1,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万翠红,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
被执行人:张某2,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县。
被执行人:陈某,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县。
被执行人: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760439-4。
法定代表人:万翠红。
被执行人:张某3,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
被执行人:徐某,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
被执行人:张某4,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县。
被执行人:姚某,女,195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赣榆县。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民主支行与张某1、万翠红、张某2、陈某、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3、徐某、张某4、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民主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06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