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132号
原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区中澳国际广场B幢工艺精品楼6号。
法定代表人:万翠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乃久、陈占婷,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丁汝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玲玲
书 记 员 张馨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