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802某某与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5802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区中澳国际广场B幢工艺精品楼6号。
法定代表人:万翠红,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筑公司住所地在赣榆区,合同履行地在灌南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合同履行地明确约定为灌南县上城福园,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原告无异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于华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宁
法律条文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