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辖45号
原告:江苏鑫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91995090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淤溪镇龙溪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8477996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永定东路500号9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鑫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盛公司)诉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第三人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鑫东盛公司诉称:因国泰公司承建开泰公司开发的泰州市高新区皇家花园建设工程项目,国泰公司与鑫东盛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一份《皇家花园项目一期外墙保温工程合同》,约定鑫东盛公司向国泰公司承建的泰州皇家花园项目一期4-6#楼外墙保温供货与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建筑外墙保温的供货、包装运输、施工[包括基底处理(砂浆找平层由国泰公司施工)、节点处理、界面处理等]、施工养护、成品保护、竣工验收时保洁工作、检测及质保、节能验收等。约定合同价款4018000元,同时约定质保金为最终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5年。合同签订后,鑫东盛公司组织施工并完成全部工程项目。经结算,截止到2016年1月20日,上述工程结算总价为2930115元,已付2280000元,尚欠650115元,即国泰公司除质保金外尚欠鑫东盛公司工程款500115元。因国泰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不还,鑫东盛公司便要求国泰公司将上述工程款抵销购房人肖飞购买开泰公司开发的皇家花园商品房的房款,遂由国泰公司向开泰公司出具一份《房款代付及抵扣确认书》,国泰公司愿意以上述款项抵销开泰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为此,鑫东盛公司亦向国泰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表示国泰公司出具上述确认书后,即视为收到国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可是,开泰公司以其与国泰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拒绝上述工程款的抵扣行为,以致肖飞不得不向开泰公司另行支付购房款(现国泰公司与开泰公司已就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鉴于此,鑫东盛公司委托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月1日致函国泰公司,告知国泰公司上述抵销行为无法履行,依法应当撤销上述《承诺书》等用于抵销行为的法律文书,国泰公司需直接向鑫东盛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500115元以及相应利息,有关质保金待条件成就时再行给付。请求判令:1.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偿还原告500115元以及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2.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鑫东盛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与该院领导系亲属关系,该院不宜审理,请示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系亲属关系,该院行使管辖权,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钱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