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225执282号 申请人: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西和县陇南市西和县石堡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59122734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西峪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225791253L。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2日。 申请人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225诉前调确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前一次性归还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共计1210800元整;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将***名下所有的位于刚泰河滨城的房产证号为xxxxx三套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成功后将贷款优先向申请人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偿还80万元(含已扣划支付的272809.06元)。剩余部分本息合计再支付30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放弃。如2023年9月份后未能贷款成功,则将上述房产直接评估拍卖。上述30万元在贷款成功后6个月内支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但由于和解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甘1225执282号西和县顺通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西和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实际执行到位272809.0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赵解成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 起 书 记 员 杨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