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9014江阴市长泾**制管厂与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014号
原告:江阴市长泾**制管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浦市村河东15组。
经营者:沈维凯,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杨庙镇新杨村蒋巷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泾**制管厂诉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长泾**制管厂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