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9014江阴市长泾某某制管厂与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014号
原告:江阴市长泾**制管厂,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浦市村河东15组。
经营者:沈维凯,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达,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杨庙镇新杨村蒋巷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长泾**制管厂诉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长泾**制管厂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宇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