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1897号
申请人:**,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93996770W,住所地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蒋巷组3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