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425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1425号

原告: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Q0WDQ5D,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葛武街道育才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周寿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红,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593996770W,住所地扬州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蒋巷组**。

法定代表人:吴志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0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6日以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大部分履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江苏立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楷敏

书 记 员 周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