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915号
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村部(L)。
法定代表人:季汉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杨庙镇新杨村蒋巷组36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丁语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