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915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村部(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新****组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1315.5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35.5元,由原告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