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915号之二
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富康村村部(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新****组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苏0903民初59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1日,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且申请人盐城市铭旭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苏华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