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鐏建筑有限公司

6869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汉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6869号
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宿路城南大道24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天津路东运河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鐏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9元,减半收取2469.5元,由原告江苏旭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