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开发区华天物质经营部、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华天物质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开发区八字门钢材市场1区41号,注册号×××91。
法定代表人:孔建斌,该经营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9XL。
法定代表人:杨添寿,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华天物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1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开发区华天物质经营部支付钢材款433000元、判决利息137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5100.82元。由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337.2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100元,共计688538.04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8538.04元或扣留、提取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位,则查封、扣押、冻结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新云
审判员  赵津港
审判员  黄 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