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03执43号
申请执行人:**放,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9XL。
申请执行人**放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3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604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层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