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3民初739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9XL。
法定代表人:杨添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蘧珂,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阿勒泰市。
第三人:***,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海,岳阳楼区岳阳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长江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岳阳长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添寿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蘧珂,第三人***、***、***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岳阳长江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预交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超额部分(含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共计165,677.94元;2、判令被告岳阳长江公司立即将截留的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给第三人***、***、***;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被告岳阳长江公司与业主国信军创(岳阳)6906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被告长江公司总承包了6906公司北斗产业基地生活区公租房项目第1#-10#栋房屋共十栋的建设工程施工事项。2016年6月7日,被告岳阳长江公司与原告***签订《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分包1#、3#两栋。具体施工管理并承担责任和义务。原、被告约定:***按该项目结算总造价的2%上交长江公司税后净利润,其余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承担。后原告***作为“1#、3#”两栋房屋组织施工、管理责任和义务人,已经预交转账支付给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履约保证金、招投标分摊开支费用、分摊备用金、税后管理费等共336,000元。同年6月1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分包的1#、3#两栋全部整体转包给第三人实际施工。基于以上约定,原告***作为1#、3#房屋施工、管理责任人,已经预交相关费用给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共计336,000元;实际施工人还多次直接向被告岳阳长江公司负责人杨添寿支付了相关费用213,00元;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20)湘0603民初741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应当支付工程款945,763.26元中,已经减去了上交长江公司6906项目总价2%的税后利润管理费155,920.06元。据此计算,原告***和第三人共同超额支付给长江公司各项开支费用122,562.94元,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应当返还原告***。由于被告长江公司违法截留第三人工程款余款引发诉讼维权,造成的诉讼费、鉴定费43,115元,被告长江公司应当承担。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9月26日完工,业主单位于2017年10月11日已验收交付使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判时,以工程款之外的项目费用争议较大为由,将岳阳长江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945,763.26元中,预留200,000元后续进行处理。但并未明确该笔预留款的保管人是谁。
被告岳阳长江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应承担的项目开支费用共计475,386.54元。2016年5月25日,***作为我公司的股东之一,参与了6906公租房项目承包方案的股东会议,股东会议载明承包方式为:“6906公租房采用股东分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同时明确项目设立集中项目部,集中项目部承担开发范围如下:(1)项目部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就餐用具;(2)项目管理人员工资:项目负责人5,000元/月、技术负责人10,000元/月、安全员5,000元/月、炊事员2,000元/月;(3)就餐费按20元/人.天;(4)门头、临时围墙等公共部分;(5)招待费;(6)材料检测费、招投标费等;(7)项目部经费暂按1%预交,多退少补。股东会决议第六条载明:“其他:按公司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执行”。2016年6月7日,我公司与***签订《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分包1#、3#两栋的具体施工管理并承担责任和义务,***分包的两栋工程占整体工程量的23.02%。责任书第四条乙方部分第2款载明:***负责工程投标、议标、预结算工程技术资料的一切工作和费用;第6款载明:***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垫资、保证金、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材料款支付等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第九条第1款载明:***不得将施工任务另行转包,如发生转包,除按本责任书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应无条件退出该项目管理。2020年4月20日,6906项目经过审计、仲裁等所有程序后,所有项目开支费用已结清,经我公司统计、核算,6906项目部的开支费用共计1,573,104元。根据股东会议决议、《责任书》的约定,***分包的工程占整体工程量的23.02%,其应承担的项目开支为362,128.54元。2020年7月1日,第三人***、***、***作为1#、3#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及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我公司积极应对诉讼,共支付了113258元的诉讼成本。(2021)湘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以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判令我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虽然我公司承担了连带付款责任,但我公司未及时向***支付工程款并非我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而是有如下正当理由:(1)项目开支费用未结清,无法准确核算各股东应分摊的费用;(2)我公司因之前的工程项目经营不善,导致对外存在负债。四位股东在收回6906项目工程款之前,均开会表态同意以6906项目工程款偿还对外债务,偿还金额按照各自所占项目比例予以分摊。而第三人起诉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我公司与***的经济纠纷与本案的施工合同无关,才最终导致我公司承担了连带付款责任。根据《责任书》第九条第1款约定,***擅自转包施工任务并拖欠工程款,存在严重违约。因此,我公司因此支付的113258元诉讼成本理应由***全额承担。二、***应向我公司立即缴纳项目开支费用49,386.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经我公司核算,***共计向我公司预缴了226,000元的项目开支费用。另根据(2021)湘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预留的200,000元工程款,***在我公司缴纳及预留的资金总额共计426,000元。而***应向我公司缴纳的资金总额为475,386.54元。据此,***应向我公司立即缴纳项目开支费用49,386.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三、本案属于原、被告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理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岳阳楼区,应当依法移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第三人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属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其作为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但并未与我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或者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第三人与我公司的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并已经审结,对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判决。第三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程款是连带支付义务,是为本案原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范围也经过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本案原告与第三人调换诉讼主体,重新向被告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并属于重复诉讼。
第三人述称,请求判决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将预留第三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200,000元,立即支付给第三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佰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被告岳阳长江公司截留第三人建设工程款200,000元立即支付给第三人。二、第三人履行了2016年6月15日与***签订的《协议》约定的义务,已经交清了应当缴纳的管理费用359,300元。基于此,原告***和第三人已经重复、超额支付了相关管理费用和税费。对超付部分,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25日,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六九零六公租房项目承包方案(股东会初稿)》载明,1、承包方式:六九零六公租房采用股东分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盈亏自负,风险自担。2、项目设立集中项目部:设项目负责人1名(杨添寿兼),技术负责人1名(聘请),安全员1名(聘请),炊事员1名(聘请)。3、集中项目部开支承担范围(1)项目部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就餐用具;(2)项目管理人员工资(3-4人)项目负责人(5,000元/月),技术负责人:10,000元/月,安全员:5,000元/月,炊事员:2,000元/月。(3)就餐费按20元/人.天。项目部就餐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资料员、业主人员。(4)门头、临时围墙、公共厕所、临时主干道等公共部分。(5)招待费:建设主管、监理、业主等。(6)材料检测费、招投标费、资料费、图纸费等。(7)项目部经费暂按1%预交,多退少补。如果不足,从每栋号月进度中提扣,由公司财务代管。4、承包价格、上交、劳保基金:承包价格以公司投标报价资料为准。按结算价上交2%管理费。返还至公司的劳保基金按公司20%、栋号承包人80%分成。5、各股东栋号分配在股东会上确定。6、其他:按公司“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执行。7、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招标开支贰拾万元(涂改为壹拾陆万元)按总价分摊,暂每人交伍万元(涂改成肆万元)。原告***、被告岳阳长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添寿及其他二位股东均在股东会初稿上签名。
二、2016年6月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岳阳长江公司(甲方)签订《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双方约定:(一)总则1、乙方认同并遵守甲方关于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现场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2、本项目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其补充文件为基础,本责任书未作规定的,均按甲方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执行,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全面履行。(二)甲、乙双方从属关系1、甲方同意按本责任书条款规定,按下列工程项目,以目标管理责任制形式,由乙方承担该项目具体施工管理:(1)工程名称:国信军创(岳阳)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北斗产业基地生活区公租房。…。(4)工程内容:1#、3#栋。(5)工程规模:面积3,750.7㎡×2栋,中标总价款3,606,395.07元×2栋…。2、乙方愿意按本责任书条款规定,承担甲方上述工程项目施工目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3、甲方是乙方的直接主管领导,负责对乙方进行行政、财务、质量、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乙方在甲方领导下,承担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下的具体组织、指挥、管理该项目的施工目标管理责任和义务。(三)目标管理指标1、经济指标:按该项目结算总造价的2%上交甲方税后净利润,其余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四)双方职责甲方…。乙方1、负责全面履行和承担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甲方各项义务与责任,并承担违约造成的一切法律纠纷和经济责任。2、负责该工程投标、议标、预、结算、工程技术资料的一切工作和费用,并将其资料向甲方提交,由甲方审定。…。5、乙方有决定工程材料、施工人员工资、报酬分配权和对在本责任书成本指标内的节约和获得的奖励的处置权。6、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垫资、保证金、施工人员工资支付、材料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7、为本项目所有施工管理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责任险。…。(五)财务管理1、财务实行甲乙双方共同管理。所有款项一律汇到甲方指定的公司基本账户:…。其拨付手续甲、乙双方共同办理,严禁乙方擅自将工程款拨付到甲方指定的公司基本账户外,…。2、工程款已办理完税手续的,甲方财务科只收缴乙方应上交的管理费(乙方应将税票凭证交给甲方),余款一次拨付给乙方。工程款未办理完税手续的,由甲方财务科按每笔工程款的10%预留(用于乙方应上交的管理费和各种税、费)。待该项目竣工验收且最后一笔工程款收到后,乙方持建设单位认可的结算审定和本责任书以及相关完税手续与甲方结账,余款一次性拨付给乙方。…。(七)现场管理…。3、公司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现场管理,与工程项目部另签合同,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额度另议。…。(九)责任书效力:1、乙方不得将施工任务另行转包。如发生转包或者违反本责任书约定,或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乙方除按本责任书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外,甲方有权对乙方担任该工程项目责任人期间进行财务审计和中止乙方继续担任该项目责任人,乙方无条件退出该项目部施工管理。…。原告***在“乙方责任人”处签名,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在“甲方”处盖章,杨添寿在“负责人”处签名。
同日,原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转包《协议》,约定:中标价格:1#3,606,359.07元、3#3,606,359.07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缴纳26.5万元,其中4万元作为招标分摊开支费用,7.5万元作为项目部启动公司分摊备用金,15万元作为业主履约保证金。结算方式为工程终审在每平方米962元之内,乙方负责按工程款税后每平方米80元纯利润支付给甲方,工程终审在每平方米962元之上时,每平方米超出962元之上部分,甲乙双方按3:7比例分摊提取。甲方保证乙方在每月进度的60%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到工程款的90%...。
三、2020年7月1日,第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岳阳长江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395,959.6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1、***向***、***、***支付工程款945,76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945,763.26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岳阳长江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45,76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岳阳长江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1#、3#栋项目未付的工程款为945,763.26元正确。…。因岳阳长江公司和***对1#、3#栋***应承担的费用争议较大,且***同意先从工程款中预留200,000元后续进行处理,说明扣除费用后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长江公司尚欠***工程款945,763.26元,故本案岳阳长江公司仅需在欠***工程款745,763.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遂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湘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1、维持本院(2020)湘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2、撤销本院(2020)湘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变更(2020)湘0603民初741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岳阳长江公司在欠付工程款745763.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2021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出具《关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调解结果的陈述》,载明:2021年8月3日上午,在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健律师的主导下,经过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添寿、被告股东代表甘新华、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东海共同参与协商调解。经三方逐项核对、各方发表认证意见后,由被告的代理人唐健律师初步计算大约退还金额为12万元。最终由唐健律师提出折中办法,作出总结并提出如下方案建议:1、本案中先将必须支付给第三人的预留工程款20万元支付给第三人、退还6万元(包含工程履约保证金2万元)给第三人,应当退还给第三人共计26万元。该笔26万元,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终结本案。再由***与第三人结算。2、关于被告提出6906项目150多万元中的其他款项,以及原告***提出6906项目1#、3#栋的80多万元款项,以后由长江公司股东另行再议。基于唐健律师提出的方案建议,原告***、第三人***当场表示同意;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添寿、股东代表甘新华当场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提出其他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
1、原告***请求被告岳阳长江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预交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超额部分费用问题。原告***与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关系,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违法分包。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对已经收到原告***预交款356,000元,已退还其13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岳阳长江公司称原告***应承担项目公共开支费用475,386.54元,原告***对按涉案项目公共开支总额的23.02%承担费用没有异议,但对项目公共开支总额为1,573,104元不予认可。被告岳阳长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公共开支总金额确为1,573,104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费用本院不予确认。经原、被告核对开支账目,原告***仅认可部分公共开支费用以及应由原告***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包含诉讼费等)。故原告***请求被告岳阳长江公司返还60,000元费用(含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请求被告岳阳长江公司返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问题。原告***在立案时请求将该款直接支付给第三人,后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岳阳长江公司将该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如前所述理由,被告岳阳长江公司扣留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请求被告岳阳长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3、本案管辖权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被生效裁判确定为违法分包,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不是承包合同纠纷,而涉案工程属于本院管辖区域,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60,000元;
二、被告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3月15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5.18元,减半收取3917.5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437.59元,由原告***负担937.59元,被告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文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翁 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