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保54号
申请人:**放,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9XL。
法定代表人:杨添寿。
申请人**放与被申请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子龙、第三人杨生龙、第三人孙伍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收益。
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放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层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