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9XL。
申请执行人***、***、孙伍生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5万元,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岳阳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层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曼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