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103执28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
被执行人: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张友吉,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翟红,女,汉族,1980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百仪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房产。
二、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红名下位于合肥市青年路某房产。
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海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