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2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花园大道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13511F。
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四路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023540。
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双凤工业区金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88590770X。
法定代表人:邹益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团结路与桂玉南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8111171E。
法定代表人:马青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友吉,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翟红,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邹益坚,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席绪红,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马勇,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肖菁,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11320507.43元,案件受理费108924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721元,合计11513152.4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1047174.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以8213333.3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以20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以11320507.4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邹益坚、席绪红、马勇、肖菁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1513152.4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1047174.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4日起计算;以8213333.3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以20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9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以11320507.4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春风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