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执恢364号
本院在执行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富通机电自动化有限公司、合肥派成铝业有限公司、张友吉、翟红、邹益坚、席绪红、马勇、肖菁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