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

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5931号之一
原告: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284座。
法定代表人:郑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陈峥嵘。
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高海军。
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胜红。
原告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建学建筑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案件保全费974元,共计999元,由原告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啸
书记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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