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

某某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某某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59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284座。
法定代表人:郑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建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负责人:陈峥嵘。
被申请人:****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高海军。
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明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胜红。
申请人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申请人****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第三人建德市明镜小学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559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申请人****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上海延华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工程设计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4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啸
书记员 万春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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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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