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皖1202执807号
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经办人:王耘辉书记员:谭宏伟
电话: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