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3536号
原告: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多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三辉。
原告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9元,减半收取为3495元,由原告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荫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祁晨娉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