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

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合肥联信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481299.9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