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26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24608870。
法定代表人:蒋华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10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蒋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061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海飞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