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4850号
申请人:**,男。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华玲。
执行中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劳人仲案字(2021)第9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岩松
审判员  付 拓
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