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917号
申请人:***,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满族,大连天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为3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蒋华玲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于 森
审判员  赵燕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