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3252号之一
申请人:***。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劳人仲案字(2022)第97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616.9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于晓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