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613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
关于贵州**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49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0802********)、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2120********)、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2391********)的银行存款共计8272883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保全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0802********)、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2120********)无银行存款,被保全人六盘水红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2391********)已销户无法冻结,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保全人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0802********)、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2120********)。
至此,该案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