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桥西区华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0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市桥西区华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新华街华新园底商30-18号。

被执行人:***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通顺街16号。

申请执行人***市桥西区华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7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436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法共计12228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询到财产。

三、2019年1月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228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070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翊

审判员  何晓雨

审判员  刘汉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