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31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高慧琴,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缙骅苑小区1-1-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高慧琴、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民终588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慧琴、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东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 文

书 记 员 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