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7执协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高慧琴,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缙骅苑小区1-1-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高慧琴、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以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继续由原执行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为由,报请本院将该案指定执行。经审查认为,为有效执行该案,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与***、高慧琴、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何运功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屈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