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702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回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缙骅苑小区1号楼1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本院在执行**与***、***市宏晟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房屋被其他法院拍卖、汽车被抵债、无公积金、无理财产品、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涉及多案,且因其他案件,***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小军
审判员  高冠宇
审判员  孙志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钟